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623民初1358号
原告商水县城固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州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商水县城固商砼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天立
书记员 张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