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05执恢2513号
关于郑州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2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州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35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25日起计至判决规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州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证金100万元(自2012年12月25日起计至判决规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2月5日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24日、2021年2月2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银行账户存款、车辆、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公司多个房间敲门均无人开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六、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经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郭 宏
书记员  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