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4406号
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76号附16号。
法定代表人:向大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伟,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兴业大道中段东侧66号。
法定代表人:李观辉,经理。
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