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61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鹏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汉画街东侧(卧龙玉城)。
法定代表人:张子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申,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红,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敬丽,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李学军,男,196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一审被告:李国超,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一审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76号附16号。
法定代表人:向大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军,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淑茜,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独山大道531号。
负责人:李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军,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淑茜,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河南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东明路46号院3号楼3单元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培林,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唐河县桐寨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通寨铺街214号。
法定代表人:郭辉,该镇镇长。
再审申请人河南鹏达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李学军、李国超、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河南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河县桐寨铺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民终6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鹏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辛季涛
审判员 蒋瑞芳
审判员 王一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伊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