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327民初3257号
原告:吉木萨尔县龙淇家盛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环南二区城南工业园区东瑞创业孵化基地B107东201室。
经营者:邵志云。
被告:也尔根·也尔本,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
被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北路643号。
法定代表人:雷智学。
原告吉木萨尔县龙淇家盛机械租赁站与被告也尔根·也尔本、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2021年11月19日,原告吉木萨尔县龙淇家盛机械租赁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木萨尔县龙淇家盛机械租赁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吉木萨尔县龙淇家盛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巴合提古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祖美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