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327民初3258号
原告:吉木萨尔县***工程机械租赁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北庭镇六十户下村86号。
经营者:潘付军。
被告:也尔根·也尔本,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
被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北路643号。
法定代表人:雷智学。
原告吉木萨尔县***工程机械租赁部与被告也尔根·也尔本、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吉木萨尔县***工程机械租赁部于2021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木萨尔县***工程机械租赁部被告方已付清案款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木萨尔县***工程机械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原告吉木萨尔县***工程机械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巴合提古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祖美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