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2328民初75号
原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雷智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基宗,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德,男,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原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基宗、周忠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立即偿还借款80,000元;2.被告承担自还款期限始至实际还清借款止10‰利息;3.本案诉讼费、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被告在承建木垒县街街子村环境整治项目工程时,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1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
原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
借条1份、新疆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1份、登记表1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被告主张欠款的事实。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21日,被告***向原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木垒县诚信公司现金80,000元。”被告***在该借条落款处签字。同日,原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8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于被告***。2021年5月27日原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借条、电子回单证实被告***借原告80,000元的事实,因此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现原告已履行了借条中约定的借款义务,被告***亦应履行还款的义务。因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故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返还,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被告主张还款,而被告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应付款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逾期之日起的违约责任,故被告应承担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2021年5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承担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2021年5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倩  倩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聂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了,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