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2328执497号
申请执行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智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金顺,该公司项目经理,住双茂小区5号楼2单元101室。
被执行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雀仁乡人民政府,住雀仁乡。
法人:******,乡长、党委副书记。
本院在执行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雀仁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雀仁乡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立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3732.92元。本金:56066.92元,利息:47065元,诉讼费:601元,已履行案款0元,未履行案款及利息103732.92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456元已交。
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
1.木垒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8民初638号没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剩余案款103732.92元及利息,被执行人2022年12月31日前还案款一部分,2023年12月31日前还请所有案款及利息。
2.按照协议被执行人案款足额转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中,申请执行人通过法院执行局领取案款。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28执497号案件的执行。
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