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9938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安典伟新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发展路**院**楼**609-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北京安典伟新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