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恢2045号
本院在执行北京泰宁科创雨水利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方维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了调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5774.13元(已发还),于2020年5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三辆车辆现下落不明,查封期限为二年,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于2020年5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动车两辆(车辆现下落不明),查封期限为二年;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方维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王军、顾耀兰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曹彦青
书 记 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