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3014号
原告:***海雨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80号云南海归创业园2幢13楼136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泰宁科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双营西路90号7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昆明航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仓园丁小区9栋2**3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雨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泰宁科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航帆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海雨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雨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雨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郭 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