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宁科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泰宁科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执864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泰宁科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双营西路90号7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中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营路9号院3号楼-1至5层01内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叮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西环路北口***1号22幢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泰宁科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叮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9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344.21108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和财产状况表。 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 另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 再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债权实现0元,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我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