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9691号
原告:北京泰宁科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双营西路90号7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麦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东果园18号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关于原告北京泰宁科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麦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泰宁科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泰宁科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花
书 记 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