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9684号
原告:北京泰宁科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双营西路90号7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祁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恒业一街10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祁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泰宁科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祁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泰宁科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泰宁科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泰宁科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泰宁科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