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巨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鸿宁置业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巨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9民初5911号
原告:施志华,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鸿宁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6397147XN,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通惠北路16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萧山巨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5259742Y,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新安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志华诉被告浙江鸿宁置业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巨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鸿宁置业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巨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浙江鸿宁置业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巨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28元,减半收取6214元,由施志华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