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华南钢结构环保有限公司与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24财保304号
申请人无锡华南钢结构环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睢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享有的到期债权(工程款)85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华南钢结构环保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睢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享有的到期债权(工程款)8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玉平
书记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