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1民初98号
原告:江阴振联钢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Y0J9920,住所地江阴市申港街道滨江西路5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24429363A,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振联钢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振联钢板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因江阴振联钢板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前财产保全费920元(江阴振联钢板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振联钢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俊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