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1民初98号之一
申请人:江阴振联钢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Y0J9920,住所地江阴市申港街道滨江西路5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华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24429363A,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江阴振联钢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2022)苏0281财保35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阴振联钢板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江苏华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华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俊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