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执178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24429363A,住所地无锡市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32264984U,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睢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324MB19175903,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江苏华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无锡华南钢结构环保有限公司)与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7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313102500×××56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035.77元,现已足额冻结被执行人其他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313102500×××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91063.9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梓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