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2民初1247号
原告:山东中源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一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呼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中源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一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山东中源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万元(暂计算至2018年9月25日);2.本案诉讼费等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3日,原被告签订《北方创业集团公共区域装修项目施工合同书》,由被告承接原告济南市历下区舜耕路20号舜耕财富中心办公地点的全部装修工程,工程总价款为530万元,施工时间约定为2018年5月27日至2018年7月10日,但直到起诉之时,被告仍未完工。根据合同第二条第4款之约定“由于乙方(即被告)原因而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施工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每天按合同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即原告)”。从2018年7月11日至2018年9月25日共计76天,按照前述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约为400万元。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中源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案审理过程中注销,本案诉讼主体不明确。故对原告山东中源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中源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谭树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