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2民初2894号
原告:天津市一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呼吁,总经理。
被告:天津北方创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李阳洋,董事长。
被告:中财基础设施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915房间。
法定代表人:高学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东,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晴,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一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北方创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财基础设施投资(天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2019年8月6日,原告天津市一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一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680元,减半收取8340元,由原告天津市一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科
人民陪审员 赵德荣
人民陪审员 丁 惠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法官 助理 葛方俊
书 记 员 姚目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