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7民终4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山县春升绿化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黑山镇九街启发路胡同房产开发楼。
法定代表人:王春生,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山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辉腾工程处,住所地锦州市黑山县黑山镇八街南湖公园北侧辽西家俱城6号营业房东门市北数第七户。
负责人:潘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旭,该单位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山恒跃置业有限公司宝地分公司,住所地锦州市黑山县黑山镇十街中大东路1号舒心园2#楼门市西一户(一至二层)。
负责人:李刚毅,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黑山县春升绿化苗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山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辉腾工程处、黑山恒跃置业有限公司宝地分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6民撤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山县春升绿化苗木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黑山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6民撤3号民事判决,维持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726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承建的天瑞经典小区园林绿化工程,是天瑞经典小区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住宅小区绿化、景观、市政工程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功能主服务于业主,可属于发包人所有的专有部分一体实现折价、拍卖。绿化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房地一体。住宅小区绿化、景观、市政工程与装修装饰工程没有本质区别。可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施工方对此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拍卖某一栋楼房或者小区整体拍卖的话,是要连同土地使用权(小区绿化)一起拍卖价的。如果按照原审判决去执行,那么上诉人只能拍卖所承建的被绿化的土地使用权,届时小区的土地难道还能被分割成若干个小块去拍卖吗?这无疑将破坏小区土地的使用价值。根据房地一体、房随地走的原则,如果拍卖该小区土地,那么地上房产及地上绿化、景观、市政工程一定要随地一并拍卖。因此原审判决不具有可执行性。综上,请求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黑山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辉腾工程处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请求。
黑山恒跃置业有限公司宝地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黑山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辉腾工程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撤销黑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的(2021)辽0726民初第246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确认原告对被告开发的黑山县天瑞经典小区楼房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辉腾工程处与被告宝地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15日达成(2021)辽0726民初1159号民事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被告欠原告工程款本金2900万元于2022年4月16日前全部还清,同时对本金2900元从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按月利率1%计算支付利息。具体分期如下:(1)2021年7月16日前支付工程款700元;(2)2021年10月16日前支付工程款700万元;(3)2022年1月16日前支付工程款700万元;(4)2022年4月16日前支付工程款800万元;二、如截止到2022年4月16日前未付清全部工程款,则剩余工程款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原告每次支付工程款后,原告向法院申请解除相应价值房产的查封;四、原告在剩余工程价款2900万元范围内就其承建的黑山县香榭里A小区6、7、8、9号楼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要求解除对黑山恒跃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六、其他无争议”。
2021年8月3日,春升公司将宝地分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宝地分公司给付绿化工程款529483元,并要求对黑山县香榭里A区的工程就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辽0726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黑山恒跃置业有限公司宝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一些给付原告黑山县春升绿化苗木有限公司绿化工程款529483元;二、确认原告对被告开发的黑山县天瑞经典小区(香榭里A区)楼房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1年10月28日,辉腾工程处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本院(2021)辽0726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确认原告对被告开发的黑山县天瑞经典小区(香榭里A区)楼房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1年3月25日,春升公司与宝地分公司签订《黑山县天瑞经典小区园林绿化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春升承包宝地分公司开发的天瑞经典小区“园林绿化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约定工期为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11月30日,工程总造价为950468元。合同签订后,春升公司按约定入场施工。后因宝地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毅发生意外,春升公司承包的绿化工程停工。2021年6月1日,春升公司与宝地分公司结算确认,春升公司已完成工程价款金额为529483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九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根据上述明确规定,春升公司只能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不能对整个小区楼房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且2021年4月15日辉腾工程处与宝地分公司就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达成(2021)辽0726民初1159号民事调解协议,辉腾工程处在剩余工程价款2900万元范围内就其承建的黑山县香榭里A小区6、7、8、9号楼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于2021年8月3日诉至本院后,要求对宝地分公司开发的黑山县天瑞经典小区(香榭里A区)楼房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三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的(2021)辽0726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被告黑山县春升绿化苗木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天瑞经典小区绿化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应收工程款52948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黑山县春升绿化苗木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辽0726民初2460号判决第二项是否应予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本案中,黑山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辉腾工程处与黑山恒跃置业有限公司宝地分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就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达成(2021)辽0726民初1159号民事调解协议,双方达成一致,黑山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辉腾工程处作为黑山县香榭里A小区6、7、8、9号楼的实际施工人,在剩余工程价款2900万元范围内就其承建的6、7、8、9号楼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调解书已经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黑山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辉腾工程处有权主张对于其承建的黑山县香榭里A小区6、7、8、9号楼工程在欠付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21年9月6日,一审法院作出(2021)辽0726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第二项确认原告对被告开发的黑山县天瑞经典小区(香榭里A区)楼房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黑山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辉腾工程处对于案涉楼房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2021)辽0726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内容侵犯了黑山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辉腾工程处的合法权益,故一审法院依法对该民事判决第二项予以撤销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黑山县春升绿化苗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逾期不缴纳依法强制执行,被上诉人黑山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辉腾工程处预交的100元予以退回。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黑山县春升绿化苗木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上诉人黑山县春升绿化苗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洪全
审 判 员 安剑凌
审 判 员 韩晓武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雨薇
书 记 员 李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