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冠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冠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麻城市仙山牡丹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执898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冠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龙区安乐镇军民路。
法定代表人:刘莹莹。
被执行人:麻城市仙山牡丹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无脑山林场。
法定代表人:郑贤号。
洛阳冠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麻城市仙山牡丹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311民初4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以公告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麻城市仙山牡丹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后本院电话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到庭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1日、2020年6月9日、2020年6月24日、2020年7月6日、2020年8月5日对被执行人麻城市仙山牡丹开发有限公司共计提起5轮网络查控,于2020年6月9日对被执行人麻城市仙山牡丹开发有限公司提起1轮人行查询,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支付宝、股票、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查询被执行人麻城市仙山牡丹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开户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2、2020年5月27日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麻城市仙山牡丹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房产。
三、本院通过全国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启信宝对被执行人麻城市仙山牡丹开发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进行查询。
麻城市仙山牡丹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成立,登记机关为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至2019年8月29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并于2020年8月6日公示年度报告,麻城市仙山牡丹开发有限公司企业选择不公示。
四、申请执行人洛阳冠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麻城市仙山牡丹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五、通过现场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公司住所地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1、本院于2020年7月6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委托麻城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情况,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了解,经查,被执行人麻城市仙山牡丹开发有限公司未发现有收入、债权等可供执行财产。
2、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麻城市仙山牡丹开发有限公司未发现有其他关联案件。
六、因被执行人麻城市仙山牡丹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经申请执行人洛阳冠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对被执行人麻城市仙山牡丹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贤号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
2、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将被执行人麻城市仙山牡丹开发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失信决定书。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于2020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史中原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444125元及相关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豫0311执89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麻城市仙山牡丹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冠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雪梅
审判员  胡炎峰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