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亚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辰昊氟制品有限公司与衡水亚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02民初208号
原告:衡水辰昊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衡德路**号**幢**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衡水亚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赵辛庄村div>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辰昊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亚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衡水辰昊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辰昊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衡水辰昊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