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民终11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路特桥梁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审坡镇武迁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682792200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水市桃城区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亚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赵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667468073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路特桥梁配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亚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1102民初6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路特桥梁配件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河北路特桥梁配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路特桥梁配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河北路特桥梁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张晓
审判员安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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