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鑫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加松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上海鑫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8251号
原告:上海加松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钱海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兴华,男,在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工作。
被告:上海鑫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上海加松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鑫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加松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42.59元,减半收取计2,621.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浦雪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尹 强
书 记 员 邹紫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