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鑫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6185号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19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河曲路118号412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上海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