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149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奉浦大道111号7楼1474室。
法定代表人:**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19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2022)沪0151民初149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38,025.52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于2022年2月22日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保全金额为338,025.52元。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38,025.52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新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