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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气船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3698号之一 原告:上海电气船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前裕公路199号7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19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新环路90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电气船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件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孟文娟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黄 煜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 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