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3698号之一
原告:上海电气船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前裕公路199号7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19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新环路90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电气船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件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孟文娟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黄 煜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 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