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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气船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3698号之一 原告:上海电气船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前裕公路199号7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19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新环路90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电气船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件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孟文娟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黄 煜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 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