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美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包头智茂元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李某、刘某1等股权转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2财保1号
申请人:北京美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丁某,执行董事。
申请人:包头智茂元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申请人:丁某,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申请人:李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申请人:刘某1,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申请人:刘某2,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申请人:包头市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京美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智茂元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丁某与被申请人包头市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某2、刘某1、李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包头市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包头市××区南、阿尔丁大街东、市粮食局西(土地证号:蒙(2018)包头市不动产权第0113653号)价值为812957**元的土地使用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及保函为申请人的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包头市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包头市××区南、阿尔丁大街东、市粮食局西(土地证号:蒙(2018)包头市不动产权第0113653号)等值为812957**元的土地使用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美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智茂元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丁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魏治中
审 判 员 宋 炜
审 判 员 张轶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宇君
书 记 员 庄舒喆
附:本文所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