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包头市天宝爆破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2民终31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头市天宝爆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7566925205E。
法定代表人:励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慧琴,女,1995年8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朔州市应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美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102283419W。
法定代表人:丁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包头市天宝爆破有限公司、***、张慧琴、北京美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20)内0204民初27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2月22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尚清
审判员 张连云
审判员 莎日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冯木林
书记员 袁 帅
附:相关法律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