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包头市天宝爆破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204民初2745号

原告:***,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告:包头市天宝爆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励波。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均不详。

被告:张慧琴,女,1995年8月8日出生,住址均不详。

被告:北京美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茂。

原告***与被告包头市天宝爆破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张慧琴、被告北京美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施工款53948元;2.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利息损失3302.71元,以5394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1342.86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1959.85元,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北京美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某工程(包头市青山区某段)。被告北京美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将其中的爆破作业分包给被告包头市天宝爆破有限公司,被告包头市天宝爆破有限公司又将爆破作业分包给被告***个人,被告***找到原告负责爆破潜孔施工工作。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欠付原告施工款53948元。被告***之女被告张慧琴给原告出具欠条1张。原告多次找被告包头市天宝爆破有限公司和被告***索要工程款,但二被告迟迟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被告张慧琴具体的住所地及联系方式,二被告的信息无法核实,查找不到二被告,而根据原告陈述的事实,无法查找到该二被告,本案事实无法核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原告***已预交616元,退还原告***616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霍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