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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荭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丽水市红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丽水市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行申4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荭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丽水市红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天宁工业区3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丽水市财政局,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丽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市长。 委托代理人***、***。 浙江荭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丽水市红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诉丽水市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行政决定、丽水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管理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11行终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浙江荭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