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新区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新区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执154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新区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YUHAIPING,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新区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76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上海浦东新区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人民币129,561.64元及利息。
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还款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健
审判员  任承樑
审判员  杨春月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汤 樱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