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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齐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宁国市新城建筑机械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4民初3932号之一
申请人:***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永庆路102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7264965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尧,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智民,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国市新城建筑机械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墩路北侧****第1幢1单元1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56067243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宁国市新城建筑机械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国市新城建筑机械安装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对申请人***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保全金额290000元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宁国市新城建筑机械安装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70元,由***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开海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