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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齐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宁国市新城建筑机械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4民初3932号
原告:安徽齐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永庆路102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7264965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尧,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智民,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国市新城建筑机械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墩路北侧****第1幢1单元1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56067243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齐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国市新城建筑机械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宁国市新城建筑机械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合同签订地点在宁国市,合同履行地与被告住所地均为宁国市,根据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条款,应向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即本案应移送至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1、案涉《施工电梯租赁合同》第六条第7款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补充合同,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所涉仲裁属约定不明,故该仲裁协议无效。2、本案的诉讼条款约定的管辖地为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安徽齐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符合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宁国市新城建筑机械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开海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