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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亚乔贸易有限公司与合肥威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4905号
原告:苏州市亚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旺山工业园前珠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陈杞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战奇,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威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绿地蓝海国际大厦A-1902。
法定代表人:唐海燕。
原告苏州市亚乔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威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苏州市亚乔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亚乔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本院核实,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亚乔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赵 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聊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