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振东建设有限公司

2425***与常州振东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12民初2425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振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小留工业园武宜西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常州振东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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