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振东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振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江苏伟泰建设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财保65号
申请人:常州振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虹西路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6054297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伟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魏村临江花苑东方园21幢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61532116G。
法定代表人:项琴英。
申请人常州振东钢结构有限公司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伟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75万元。2020年7月16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振东钢结构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伟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常州振东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陆军
审判员*蕾
审判员丁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