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振东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振东钢结构有限公司、常州亿家乐早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404民初4702号之一
原告:常州振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虹西路186号(常州武进创智云谷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达,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嘉,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亿家乐早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玉兰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单治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州振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亿家乐早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振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6元,本院减半收取2398元,保全费1870元,共计4268(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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