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振东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振东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伟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4执1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振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虹西路186号(常州武进创智云谷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华千,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伟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魏村临江花苑东方园21幢4号。
法定代表人:项琴英,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常州振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伟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2月3日作出的2020常仲裁字第024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伟泰公司向振东公司支付工程款538,220元;二、伟泰公司向振东公司支付至裁决之日的利息24,137.81元,并支付以538,220元为基数,自裁决之次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伟泰公司向振东公司偿付律师费17,500元;四、仲裁费19,435元、保全费4,270元,由振东公司承担7,111.5元,伟泰公司承担16,593.5元。因伟泰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振东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伟泰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工商登记、民政、车辆、保险及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并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了补充调查;对申请执行人振东公司提供的被执行人应收款财产线索向相关单位送达了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本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伟泰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778.76元采取了冻结措施,在收取部分执行费50元后,将余款3,728.76元拨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未发现除前述查控财产以外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被执行人伟泰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2021年5月1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措施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振东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
上述事实,有网络查控反馈表、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及执行措施告知书等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足额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常州仲裁委员会2020常仲裁字第024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冰
审判员***
审判员张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