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振东建设有限公司

智迈德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振东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03民初2181号之一
原告:智迈德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民主街以南、友谊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振东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湖塘镇小留工业园区武宜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智迈德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振东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智迈德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智迈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智迈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智迈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徐霞
人民陪审员郭升年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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