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03民初218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智迈德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民主街以南、友谊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常州市振东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湖塘镇小留工业园区武宜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智迈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市振东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鲁0703财保7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常州市振东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智迈德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智迈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常州市振东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76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智迈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霞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