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振东建设有限公司

智迈德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振东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03民初1698号
原告:智迈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经济开发区、友谊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常州市振东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智迈德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振东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智迈德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智迈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傅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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