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振东建设有限公司

智迈德有限公司、常州市振东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03财保76号
申请人:智迈德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民主街以南、友谊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常州市振东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湖塘镇小留工业园区武宜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智迈德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常州市振东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振东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案件申请费760元,由申请人智迈德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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