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81民终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庆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红霞街****门市。
法定代表人:史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双,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洪河农场职工,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玄丽辉,黑龙江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赵洪东,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县。
上诉人黑龙江省庆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洪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2019)黑8102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黑龙江省庆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双,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玄丽辉、原审被告赵洪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案外人刘春生出庭作证,***亦提交了部分刘春生付款的凭证,上述证据均为新证据。依据上述证据,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审理,以便追加刘春生为当事人,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同时,需要组织双方对案涉款项支付情况进行核对,进而确定是否拖欠货款,拖欠货款的具体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2019)黑8102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省庆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景波
审判员 周志强
审判员 刘宏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