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1291执60号
申请执行人:华厦防水装饰工程(泰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1NRT1W42,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34793587E,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华厦防水装饰工程(泰州)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的(2020)苏1291民初7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27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田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