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财保5084号
申请人江苏七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永泰家园**楼**。
法定代表人郑洲。
被申请人郑州领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金印现代城**楼**iv>
法定代表人张爱华。
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财保2592号民事裁定,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是:一、冻结了申请人江苏七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10×××69账户的存款4700000元。二、冻结了申请人江苏七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深圳路支行32050172880000001170-1账户的存款4700000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江苏七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10×××69账户存款4700000元的冻结。
解除对申请人江苏七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深圳路支行32050172880000001170-1账户存款47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冬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冉桂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