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7643号
原告:江苏七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朱桥镇工业集中区朱宝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313981559R。
法定代表人:郑洲,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海安市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街道黄港路9号4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79874615W。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七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与被告海安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七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及投标保证金392989.4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原、被告就海安中央广场项目防霉涂料施工签订了合同。原告按合同要求于2017年4月30日开工,该项目于2017年12月31日己竣工验收。经终审确认,最终审定金额为490万元,被告己经给付453.156153万元,尚欠368438.47元。另按合同约定,被告应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24551元,合计欠原告392989.4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给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通知,雨润控股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作为民事案件被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雨润公司系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指定管辖范围。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云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孙小林
书 记 员 丁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