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七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七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辖终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七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永泰家园16号楼16-9室。
法定代表人:郑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1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原审被告:陈宏飞,男,汉族,1984年7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上诉人江苏七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5民初16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称,原审裁定认定本案合同履行地法院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本案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点,且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上诉人认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的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建设工程合同所涉工程位于郑州市××××路金印现代城,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郭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杉